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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费用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60日内与全体业主完成交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交接义务,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一)现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二)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使用、维保和定期检验等工作记录资料;(三)移交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四)结清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清册;(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监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60日内与全体业主完成交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交接义务,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一)现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二)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使用、维保和定期检验等工作记录资料;(三)移交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四)结清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清册;(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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