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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签订了合同了,但是他忽然被变卦了,房产证也不给了,迟延办理房证违约金诉讼请求是怎样?

2022-07-13
近年来,商品房买卖活动在社会生活中日益频繁,因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逐年增加,其中,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导致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纠纷也较多见。此类案件中,购房者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履行办证义务的同时,支付相应违约金,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以“逾期办证违约金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予以抗辩。即“对于买受人提出的就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金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免责”。我国房屋所有权采登记公信主义,《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房屋出卖人所承担的给付义务为转移房屋的占有,更为重要的是转移房屋所有权。如果出卖人仅向买受人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系没有履行转移房屋所有权这个最重要的给付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加之合同对办理产权期限有明确规定,出卖人逾期未办理,买受人有权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该违约金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按照民事法律相关规定,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应从买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逾期办证之日起计算。如买受人未在该请求权产生之日起两年内主张,又无证据证明存在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即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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