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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意见】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工伤10级享有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一级伤残赔偿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个月的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90%。【注明】: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一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2、工伤保险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同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3、伤残津贴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低于则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4、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一级工伤职员缴纳医保费用。5、一级工伤职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申领养老金手续,停止发放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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