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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证责任的概念和内容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它的内容包括:行为责任,就是由谁来举证;后果责任,就...
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举证责任包括两层含义,即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前者是指当事人有责任提出证据证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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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讼诉过程中要尽最大的努力使“法律认定的事实”符合“客观事实”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依据罗森贝格的法律要件说而确立的。即“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在正常情况下举证责任应作如下分配: 第一,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积极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对不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消极事实)负举证责任,存在阻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对方当事人负担。 第二,凡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人,只需就存在变更或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事实(积极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进一步对不存在阻碍变更或者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消极事实)负举证责任,这类事实的存在也由对方当事人主张并负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又称“举证的必要”。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的提出证据的义务。依现代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举证责任根据证明对象由双方当事人分担,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是按照实体法观点,举证责任与诉请适用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密切联系;仅特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才属于证明对象内容。例如诉请适用违约责任的原告人不负有证明违约方过错的责任,而诉请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原告人则负有此种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其主张提出主要事实依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主要举证责任是证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单方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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