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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
临时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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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
1、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4、因工程施工需要,经批准临时借地的补偿,一般包括:青苗费、农作物年产值损失,还耕后地力恢复期的产值损失以及借地单位如无能力还耕的,还应根据耕地受破坏的程度,酌情支付还耕费。 5、工程施工借地的费用,统一以该地区的青苗补偿费为一个计算单位,按借地时间长短分别予以补偿。青苗费标准按现有的规定执行。 6、临时借用非耕地的按所在区(县)青苗费减半补偿,造成地上附着物损坏的按值计算。
施工临时用地,有收益的,属短期农作物的,每亩每年按一造青苗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无收益的,按每年500元亩补偿。临时用地确定无法复垦的耕地,按同地类永久性用地给予补偿,并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复垦费。项目建设时,施工单位使用由群众投工投劳或内部调整土地原有修建的乡村便道(机耕路)的,由施工单位自行与群众达成补偿事宜,用毕应由使用单位按原有功能给予修复,不能减低原有功能和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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