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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这一规定是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专用权的限制。一般来说,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属侵权行为。但如果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就是正当使用,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未用法律条文确定商标使用许可形式,而是将其留给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从实践中看,商标使用许可形式一般包括以下三种: 一是独占许可,即许可后除了被许可人外,商标注册人都自己都不能使用该商标; 二是排他许可,即许可后除了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其他任何人均不能使用该商标; 三是普通许可,即商标许可人可以对该商标进行多次许可。
1、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以经营为目的,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用于服务或者与服务有关的物件上;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足以使相关公众认其为区别该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的实际使用。 2、商标法第四十四规定,如果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即法律使用),该注册商标就可能被撤销。 3、商标的实际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经其许可者,在经营活动中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行为,这是通常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4、商标的法律使用是针对注册商标而言的,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使其已经注册的商标达到法定条件的“使用”标准的行为。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5、商标所有人因不可控制的经济或法律原因而导致的不使用,可以作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也不会因此而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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