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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预防法工程结算难难在审价,业主在合同中可以作出哪些约定措施

2022-05-04
合同预防法 工程结算难难在审价。业主出于种种目的审价不及时,同时审价效力又需双方确定,常常出现施工方审价,业主不认可;业主审价,施工方不认可,如此重复审价,费力费时。 为此,可在合同中作下列约定:1、“业主应在收到决算书×天内完成审价,逾期视为生效”,以预防逾期审价。 有时在合同中直接作上述表述,业主担心其权益受损而拒签字。有一种变通办法,可在合同中明确双方适用《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虽然后者是建设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它明确了业主逾期生效)的结果,一旦双方选择适用,同样起到“逾期生效”同等效果。 2、“若施工方对业主的及时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双方同意任一方到××会计事务所审定,以审定价视为最终结论”。以此预防重复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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