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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格,要根据实际施工的情况分析。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因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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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格,要根据实际施工的情况分析。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未完工,但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经合同双方确认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质量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已经完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仍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未完工,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工程结算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格,要根据实际施工的情况分析。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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