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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超过合同约定的价格,应根据实际施工情况进行分析。一、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方法有约定的,按约定结算工程价款。2、因设计变更导致...
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不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按照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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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看合同约定。 2、总价包干合同,原则上价格、量的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而且,如果施工图纸和投标图纸没有变化的话,量没有算准中标人也有责任,也要考虑该部分是否是中标人的不平衡报价之处。因此倾向于按照清单量调差。若按照实际图纸量调差或计算,事实上就打破了总价包干合同的盘子。 3、调差倾向于只调材料费。最终调价的过程从法律上讲属于协商的过程,双方协商,给承包商一个合理的成本价即可。简单来说,总价包干就是将一个工程按照定额以及各种费用一次性包定,中间不再增加费用的承包方式。签订建筑工程总价包干合同,是为了方便结算过程,没有特殊的情况发生,一般是按照合同签订的价格进行结算,但实际上,如果出现了问题,也可以合同双方协商解决。
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工程腐烂,承包人可以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赔偿承包人的损失,但承包人可以结算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的价格,如果承包人的原因工程腐烂,承包人必须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工程价格实际结算。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程价格的分类。(一)固定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工程价格中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固定价格包括的范围。(二)可调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调整的范围和方法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酬金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从而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总价包干为:固定价格单价包干为:可调价格或竣工结算价格其二者的区别:固定价格合同仅考虑了价的因素,故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量的不同约定决定了合同的不同类型,如果双方约定在图纸不变的情况下,工程量不作调整,则合同应为总价包干合同,否则应为单价包干合同。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在适用新版示范文本时,注意其合同价款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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