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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
公司法对股东诉权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法或者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章,损害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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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1、股东诉权既包括股东对公司的诉权也包括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权;既包括直接诉权,也包括派生诉权);既包括以公司成员身份享有的诉权,也包括以公司以外第三人身份享有 2、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规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能够起诉股东,如果股东没有如实出资,则是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可以请求股东如实出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实出资是每个股东的义务,股东应当在认缴期限到期时缴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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