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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控股股东具有不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行为,公司能起诉控股股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股东对公司提起的诉讼 1、股权确权诉讼;确认股东资格 2、股东权行使诉讼; 3、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或撤销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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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以下权利: 1、公司股东身份权。 2、参加决定权。 3、挑选、监管管理人员权。 4、财产收益权。 5、退股份。 6、自主权。 7、优先选择转让和认购新股权。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1、公司连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之间存在长期冲突,并且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不能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的严重困难,导致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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