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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可以解除,和公司协商。【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负有保密义务的个人,是不能拒签保险协议的。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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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是作为劳动合同的一个附加条件存在的,公司与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也就没有存在的基础,且该保密协议违反了公平原则,故保密协议对你没有约束力。相反,自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公司自2月1日起必须与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至今没有签订,公司是直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因此建议你直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目前的劳动关系,确认保密协议无效,要求公司退还保密费,补交劳动保险,双倍支付自2008年2月1日起至提起劳动仲裁之日止的工资。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上述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保守商业秘密是员工的义务,无论签字还是不签字都应该执行。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协议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将未签订保密协议作为扣除工资的理由是违法的。至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以后不能从事相关行业,涉及禁止竞业。用人单位为了保护商业技术机密,可以与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类似协议。商业限制条款不仅保护了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也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权和生存权。竞业限制条款必须符合合理、合法、不违反公共利益的要求。所以这个协议也是基于双方的自愿。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因泄露商业秘密给原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无论是签订保密协议还是竞业限制协议,都会涉嫌不正当竞争,原公司届时可以通过正当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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