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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章从仲裁协议的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认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时涉及的内容如下所示: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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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协议是独立存在的,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你所在公司要求仲裁委员会对你们与商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效力作出裁定,而商贸公司要求法院对此作出裁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由法院裁定仲裁条款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并未规定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审限,但各省市地方仲裁规则一般会有裁决期限的规定,上海规定的最短审限为4个月。 《民事诉讼法》也未有特殊规定。 因此,如果是诉讼,参照一审普通程序审限最短为6个月,简易程序最短为3个月。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六十二条审理期限 仲裁庭应在组成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 仲裁期限的,由仲裁庭报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在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时,如果仲裁委员会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则无权受理;反之,人民法院有权受理,仲裁委员会无权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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