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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一)本院作出生效裁判后依法由本院进行再审的各类刑事案件;(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不服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再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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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案件再审规定如下:1、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判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包括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可能有错误。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命令再审的,应从立案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将命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抗诉人民检察院。2、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撤回抗诉的,应当承认的人民检察院收到出庭通知后,不派人出庭,不说明原因的,可以撤回抗诉处理,通知诉讼参加者。人民法院审理申诉人申诉的再审案件,申诉人在再审期间撤回申诉的,应当裁定准许;申诉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按撤回申诉处理,但申诉人不是原审当事人的除外。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 申请人因与XX医院医疗损害一案,不服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汕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现向贵院申请再审。 上诉请求 1、请求贵院对申请人与XX医院医疗损害一案调卷再审,改正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汕中法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错误,判决本案被告XX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2、请求本案被告XX医院全额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案情基本介绍略 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本案被告应对本次医疗损害承担全部责任,现将理由详述如下: 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二审判决认为“本案未能进行医疗鉴定,造成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医疗行为与XX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等关键问题没有法定机构作出的结论,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在对患者医疗护理过程存在过失导致患者死亡,依据不足”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1、在医患纠纷中,如果能确定过错责任的时候,应该依过错承担责任,如果过错难以确定的时候,医疗侵权作为一种特殊侵权,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同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确定过错的一种手段,但不是唯一的,也不是必经的,我国迄今为止还没有哪部法律要求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要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置要件。 2、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若出现了鉴定不能,要看导致不能鉴定的原因是什么,是谁造成鉴定不能,从而确定哪方承担举证不能之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导致鉴定不能的恰恰是医方。一审判决书中(此事实二审已确认)已说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成两个阶段:质证和抽签。由于医方在提供病历时是分批分次提供,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之时已对证据合法性与真实性提出异议,根据2002年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1、抗诉的对象不同二审抗诉的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而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2、抗诉的权限不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任何一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二审抗诉。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同级的最高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外,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只能对其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可见,基层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二审抗诉,无权提出再审抗诉;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再审抗诉,无权提出二审抗诉。 3、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接受二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而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 4、抗诉期限不同二审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而法律对再审抗诉的提出没有规定期限。 5、抗诉的效力不同二审抗诉将阻止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再审抗诉并不导致原审判决、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期间执行的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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