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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能否以自己变更姓名为由拒绝支付合同价款

2022-05-25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以姓名、名称发生变更,合同上签署的不是自己现在的姓名等为理由,主张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当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买受人不能以自己变更姓名,合同上签署的不是自己姓名为由,拒绝支付合同价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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