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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主体 由于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在法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和缺席审理的情况下,该方当事人事实上丧失了答辩权、举证权、质证权...
在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涉案各方围绕诉讼要做的重要工作之一是准备和提交证据,法律对于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规定,涉案各方针对自己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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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涉案各方围绕诉讼要做的重要工作之一是准备和提交证据,法律对于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规定,涉案各方针对自己在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准备证据材料,并向法庭提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必须符合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病历资料是重要的书证,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提交与案件有关的全部病历资料原件,包括主观病历资料和客观病历资料。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原件需要自己保存并用于存档的,需要向法庭提供全部原件和全套复印件,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一方常常持有从医疗机构复印的盖有医疗机构公章的病历资料,些病历资料因为盖有医疗机构的公章,而具有与原件同等效力,在医患双方持有的病历资料不相吻合时,患方所持有的盖有公章的复印件具有高的效力。此外,当事人向法庭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离婚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 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汪来超 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所占的比例逐年增高,而在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也是当事人最为关心的问题。关于举证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作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就必须为自己主张的权利提供足够的证据。那么,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到底应当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呢?一般说来,离婚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 (一)结婚证书和个人身份证;(二)有关婚前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三)有关婚后感情状况的证据材料;(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据材料;(五)家庭财产清单,并附上该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的证据材料;(六)双方经济收入情况及生活现状的证据材料;(七)住房、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八)其他证明材料。其中,第一项证据是提起离婚诉讼的前提。没有结婚登记的证据材料,法院可能将这种离婚纠纷作为离婚案件处理。第二、三、四项证据是提起离婚的基础。没有这些证据,法院只会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而不会作出实质性的判决。第五、六、七项证据则是离婚案件争执的焦点。 对于离婚当事人而言,由于维护权利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可以有所侧重地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自行收集有关证据确有困难,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这里要说明的是,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仅限于以下三种情况:(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涉案各方围绕诉讼要做的重要工作之一是准备和提交证据,法律对于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规定,涉案各方针对自己在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准备证据材料,并向法庭提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必须符合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病历资料是重要的书证,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提交与案件有关的全部病历资料原件,包括主观病历资料和客观病历资料。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原件需要自己保存并用于存档的,需要向法庭提供全部原件和全套复印件,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一方常常持有从医疗机构复印的盖有医疗机构公章的病历资料,些病历资料因为盖有医疗机构的公章,而具有与原件同等效力,在医患双方持有的病历资料不相吻合时,患方所持有的盖有公章的复印件具有高的效力。此外,当事人向法庭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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