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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违反病历记载义务应当担责。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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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视具体情况判断,如医院存在过错,可要求其承担过错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所以该医院篡改并拒绝提供病历,就推定他们有过错,承担手术失败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确立了医疗过失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决定了医疗责任纠纷患者必须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错以及患者受损与医疗过错有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但责任认定有很强的专业性,患者举证主要依靠申请机构对医疗行为进行鉴定,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是判断医疗行为是否侵权的重要的专家证言,而完整的病历资料系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前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可推定医院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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