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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是我国商检局在货物通关完毕后下发的一个产品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应注明货物的品名、品牌、原产国、规格、生产日期等信息。
(一)入境货物报检的时间规定 1、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2、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 3、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人境前7天报检。 4、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二)入境货物报检的地点要求 1、审批、许可证等有关证件中规定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废旧物品及在卸货时发现包装破损、重/数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4、其他人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5、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人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6、对于符合直通式放行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报关地的选择,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 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复验;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对同一检验结果只进行一次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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