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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核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二)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而未检测或者实验室疫病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四)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或者未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五)分割的动物产品不具备可以加施检疫标志的包装的;(六)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相关证书。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进口饲料检验检疫不合格信息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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