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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六种情形通常是不予立案的: 1、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经特赦令赦免的。 3、犯罪己过追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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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条件如下: 1.有犯罪事实。也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 2.嫌疑人事实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满足了立案的条件,公安机关还是不给立案的: 1、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2、向同级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3、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法定条件是: 1、属于告知处理的案件或者其他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 二、认为无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 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案过程中理应遵守执行。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经赦免得罪行,不应立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自主权。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责任已没有意义,故不予立案。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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