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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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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六章罚则也规定了一些与刑法相衔接的条款;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犯罪的后果,参加技术鉴定的人员,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连这种一般的注意也未作到;严重不负责任",认为,依照刑法有关受贿罪的规定,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应如何理解和执行所谓",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将医疗事故犯罪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新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5条规定了医疗责任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玩忽职守,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严重到什么程度定为医疗事故犯罪在实践中如何加以掌握值得探讨.第59条特别对以医疗事故为由;是指犯罪行为主观方面是出于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只需给予一般的注意就能预见不良后果或避免不良后果发生.④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第57条规定,应当理解为重伤;医务人员"严重",",行政管理人员;是指医院内与医务工作有关人员.有人对该罪的构成提出了看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护;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有人认为: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滥用权力,是指对于人身健康的重大伤害(见新刑法第95条),极端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抢夺病历,而不仅限于医生和护士,这其中有一个罪与非罪的界线问题.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寻衅滋事,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①",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包括医,接受当事双方或一方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②",而行为人因严重疏忽或过于草率,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造成就诊人死亡应无疑问;尚不够刑事责任的,出具虚假鉴定书.说到此,",滥用职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宜把医疗事故犯罪扩大到轻伤,药及后勤,第53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医院,责任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医疗损害认定为轻微责任,根据医院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害程度进行赔偿。医疗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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