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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争议中,患者方经常以“如果医疗机构尽到责任,那么患者的损害就可以避免为由”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但患者由于疾病才到医院求医,患...
一、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认定医疗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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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国家在总结医疗事故处理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确定了处理时不仅要考虑医疗事故的等级,还要考虑损害后果与原有疾病状况的关系,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并明确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责任程度的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做出了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一)关于医疗事故责任程度的认定对于责任程度的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做出了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显然,通过责任程度的判定,分清疾病参与度和过失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为医患双方协商、行政部门处理或法院判决提供了处理的依据,充分体现了不违法不承担责任,有多大责任承担多大责任份额的原则。(二)可以直接认定医院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1、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2、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独立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4、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5、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
医疗事故责任人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对负责任的医务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处罚不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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