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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特别累犯的修改,增加了特别累犯主体,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纳入了特别累犯的范畴。修正案八...
关于您对于刑法修正案八累犯的定义,为您总结出以下解答:累犯是指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满或赦免后,在一定期限又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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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对现行刑法中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的有关条文,通过全国人大予以修改、补充,加以完善。刑法修正案是指1997年新《刑法》颁布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对刑法条文的修改和补充。刑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是刑法修正的前提和基础。刑法修正案,作为对刑法条文的具体修正,与现行刑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次刑法修正案归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时间: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公布施行。要点: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时间: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要点: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时间: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要点: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时间: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公布施行。要点: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修改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时间: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公布施行。要点:在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时间: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公布实施。要点: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时间: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十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要点: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要点: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要点:为适应暴恐活动犯罪的发展变化,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最新刑法立法——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加大了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成为此次刑法修正的重点和亮点之一。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了举证责任条款,即刑事诉讼法第49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也就是说在公诉案件中,公诉人要向法庭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不因不举证而得到不利的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在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力就承担败诉的结果。
《刑法修正案》(八)对特别累犯的修改,增加了特别累犯主体,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纳入了特别累犯的范畴。修正案八之前,很单纯的就是前后两罪都必须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才构成特殊累犯。修正案八,把特殊累犯改为:前后两罪为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这三种中的任意一种都能构成特殊累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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