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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帐户之前,折算工龄规定为:从事井下工作的工龄十二个月,折算为普通工作的工龄为一年零三个月,不过,当时’折算工龄‘的作用只限于确定有关的社会保险待遇。目前,能否折算工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根据劳社厅函〔2000〕143号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国家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帐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帐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
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连续工龄同时是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则不一定是连续工龄。例如,某人退休前在工厂连续工作的时间有20年,在这以前他曾在其他单位工作了15年,如果他是经过组织调动来这个厂工作,他的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都是35年。如果他未经组织调动来到这个厂工作,则他的一般工龄为35年,连续工龄为20年。 而视同缴费年限是养老保险政策的一个特定规定,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参加养老保险;二是其原来的工作时间符合国家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部分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的误解,就是将一般工龄简单地等同于连续工龄了。
计算连续工龄的原则规定 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其前后工龄连续计算: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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