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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债务纠纷辩护词的书写,是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基本信息、具体明确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的犯罪的动机与成因、被告人的法定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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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清楚故意杀人的无罪辩护词,我可以告诉你 一.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激情杀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 1.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激情杀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从2002年开始同居共同生活至案发前,长达六年,在此期间,双方俨然就是一对恩爱夫妻,从未发生过任何矛盾。在案发当天傍晚,被害人在接到陈某某的电话以后,非要出去,被告人得知是被害人男朋友陈某某后,不想让他出去,但被害人表示非让出去,但被害人康某某不仅不听被告人的话,还说:“非要出去,要么让我出去要么把我勒死”,被害人这种不恰当的说话方式,刺激了被告人,导致被告人采取了过激的行为,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激情杀人。 2.被告人在实施杀人行为时,主观故意上属于间接故意。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显示,被告人作案当时曾有:如果她死了,我也就不活了的想法。事后,被告人就自己吃了大量的安眠药想了结此生。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积极追求被害人的死亡的犯罪目的,而是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抱着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是属于间接故意。 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激情杀人,主观上又是间接故意,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和那些有预谋、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有所区别,在量刑时给予从轻处罚。
审判长、审判员:受正式被告人李某家属的委托,以及上海市长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担任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的辩护人,并出席了今天的法庭审理。经法庭调查发现的事实,辩护人形式不同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而且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理由如下:一、被告人涉嫌杀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本案是有原因的,被告人只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公诉人出示的另案处理人杨某的证词,李某以前从未有过类似的违法行为,辩护人也向法院出具了证明被告人在工作和生活中一贯良好表现的材料。所以,本案的形式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被告人在酒精的作用下意志力受到限制。虽然酒精的实施并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但显然存在一些可以理解的因素,主观恶性不深。鉴于被告人通过捂嘴扼颈的手段导致被害人死亡,触犯刑律,但其捂嘴扼颈的目的只是为了防止被害人大喊大叫,因为被告人和舒志明等人的事实已经得到屋外有人的证实。因此,被告人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但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具有间接故意的特征,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量刑时,不能不考虑这种间接心理状态与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此外,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被告人在供述形式中提到的被害人过错问题是完全可能存在的。如果认定为直接故意,必然无法解释其犯罪动机。二、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供述前后连贯,相互印证,使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始终处于主动环境,量刑时也要考虑。第三,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告人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表现出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解释,这种情况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因素和情节,请求法院考虑从轻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谢谢法院!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从主观方面来区别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话也该知道两者没有什么可比性,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中,出现这样的结果是犯罪嫌疑人自己都没有预料到,也不想发生的,正因为没有任何主观恶意,所以处罚相对还是比较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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