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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的辩护词

2021-12-04
审判长、审判员:受正式被告人李某家属的委托,以及上海市长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担任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的辩护人,并出席了今天的法庭审理。经法庭调查发现的事实,辩护人形式不同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而且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理由如下:一、被告人涉嫌杀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本案是有原因的,被告人只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公诉人出示的另案处理人杨某的证词,李某以前从未有过类似的违法行为,辩护人也向法院出具了证明被告人在工作和生活中一贯良好表现的材料。所以,本案的形式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被告人在酒精的作用下意志力受到限制。虽然酒精的实施并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但显然存在一些可以理解的因素,主观恶性不深。鉴于被告人通过捂嘴扼颈的手段导致被害人死亡,触犯刑律,但其捂嘴扼颈的目的只是为了防止被害人大喊大叫,因为被告人和舒志明等人的事实已经得到屋外有人的证实。因此,被告人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但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具有间接故意的特征,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量刑时,不能不考虑这种间接心理状态与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此外,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被告人在供述形式中提到的被害人过错问题是完全可能存在的。如果认定为直接故意,必然无法解释其犯罪动机。二、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供述前后连贯,相互印证,使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始终处于主动环境,量刑时也要考虑。第三,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告人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表现出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解释,这种情况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因素和情节,请求法院考虑从轻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谢谢法院!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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