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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这意味着,如果口头约定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的租赁期限则视为不成立,只能认为不定期租赁。而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方和承租方均有随时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这意味着,如果口头约定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的租赁期限则视为不成立,只能认为不定期租赁。而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方和承租方均有随时的权利
、有一块地,用地规划证上写名的用途是“教育科研用地”,土地出让合同上写的用途是“办公楼”,这二者有没有矛盾?如果我们公司盖起了办公楼之后,除了自用之外,可不可以做写字楼的出租和销售呢?答:应当没有本质性冲突。但怕不能用于营利。二、办公楼和写字楼从法律角度上有什么区别么?答:没有区别。三、在建工程项目转让的话,取得了土地使用证,开发投资也达到了25%,是否需要工程规划证和施工许可证?地块是北京的。答:应当需要。四、我查了一些法条,北京把综合用地和商业用地分的很清楚。商业用地是四十年,教科研用地和写字楼都属于五十年的综合用地,不能用做商业用途,这里的禁止商业用途,到底禁止的是“盖酒店、商铺、超市”,还是禁止的建成后“出租、销售”行为?也就是说,区分地块的用途能否用做商业,是规范的所建造建筑物的用途呢,还是将来对建筑物的处理方式?答:不得经营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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