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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是中止犯罪。中止犯罪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行为。中止犯罪仍然...
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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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没有射精不算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愿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犯罪中止造成损害的需负刑事责任,没有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算犯法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一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意味着,强制猥亵违法行为的对象不再仅仅限定为女性,而是包括了男性。该条同时规定,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从事该行为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可加重处罚;猥亵儿童的,依据前两款从重处罚。长期以来,男性被性侵,尤其是14岁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男性被性侵的情况很难被追究刑事责任,成为令人遗憾的法律空白。此次刑法修改,试图填补这一空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强制猥亵妇女”修改为“强制猥亵他人”,扩大了保护对象。实践中性侵已满14周岁男性的现象确实存在,且危害性较大。根据草案规定,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不仅包括异性间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也包括同性间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草案同时加大了对猥亵他人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草案中“有其他恶劣情节”是指犯罪分子强制猥亵多人,甚至是长期、多次猥亵他人,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或者身体伤害的情形等。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恶劣情节’不包括强奸。强奸与猥亵的法定刑期相差很大,前者最高可至死刑,后者一般不超过5年将男性纳入强奸罪保护对象之中,可以使男性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这样才更符合时代发展需要,使刑法规定更完整,对公民权保障更周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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