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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可认定共同财产

2021-01-19
罗某与朱某结婚。朱某在婚前购买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402192元,银行按揭利息15388元。朱某婚前已支付按揭贷款合计108929元,婚后夫妻偿还贷款308651元。房屋权属证书尚未办理。两年后,罗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一审法院委托中介机构对该房屋评估价为1043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房屋系朱某个人购买,该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由朱某继续履行,朱某对罗某以财产折价的方式进行补偿:朱某婚前已支付按揭贷款108929元为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偿还贷款308651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增值部分按照朱某婚前个人出资108929元和婚后夫妻偿还贷款308651元之比例进行分割,对前者个人出资而形成的相应房屋增值部分163140元归其个人,对后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而形成的房屋增值部分462247元由两人平分。

相关法规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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