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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向常务委员会报送规范性文件。...
常务委员会召开分组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报告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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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对专项工作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二)重点支出的安排、资金到位和使用绩效情况;(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七)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八)需由本级财政还款或者承诺的重大借贷和偿还债务情况;(九)其他相关事项。常务委员会可以在适当时候,听取和审议本级接受上级财政税收返还和补助收入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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