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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者其他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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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者其他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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