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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处罚滞纳金的性质的具体情况: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基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事损害赔偿说。 当清偿期届满时,如果纳税人不能如期履行...
政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在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罚款的现象常有发生。《行政处罚法》规定,如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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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是不是行政处罚的问题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确认保留的6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已取消);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已取消);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所以,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的行政许可已经取消,所以,收缴发票不属于行政许可的撤销。
1.政处罚和执行罚的最主要区别是,前者是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而且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反复使用。 2.后者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促使处罚人履行处罚内容而采用的,可以连续多次适用,直至义务人履行义务为止。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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