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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有债权请求权、债权转让权、代位权、撤销权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债权无效抗辩权等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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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第一,撤销权。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的危害行为。 第二,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第三,债务免除权。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部分或全部债务。 第四,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如债权人曾主张过权利,此时的诉讼时效计算较为简单,法律规定也十分明确,直接依据《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计算即可: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在适用该条时,应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当‘宽限期’已经届满,债务人仍然没有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应当意识到(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诉讼时效即应开始计算”;“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权利人即应当认识到其权利受到侵害”。因此,债权人一旦主张权利,此时便应适用普通时效(《民法通则》规定为两年,《民法总则》规定为三年)规定,而无适用二十年最长时效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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