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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能并案处理。非法集资中的罪犯一人犯数罪的,或者属于共同犯罪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并案处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集资行为会涉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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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可以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非法集资由公安分局或者公安县局经济调查部门受理。根据《禁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参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造成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移给国有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其他不参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的单位。债权债务清除后,有剩余非法财产的,没收并当地上缴中央金库。地方政府在禁止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不能通过财政拨款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一旦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由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除集资资金,参与者应当承担损失,但不能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第七章性质认定第三十二条性质认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依法进行认定。第三十三·条对于法·律规定明确、性质无争议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可依职权直接认定和处理。公·安、司法机·关认为需要行业主(监)管部门出具行政认定意见的,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根据证据材料作出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行政认定意见。第三十四条行业主(监)管部门可依据调·查情况和有关规定,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直接作出性质认定。第三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对以下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性质认定:(一)联合调·查组提交的。(二)公·安、司法机·关认为需要,但行业主(监)管部门难以定性的。(三)下级人·民政·府上报的认定申请。联席会·议在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出具行业技术标准认定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认定,有关部门依法出具认定结论。第三十六条对于重大且跨区域的非法集·资案·件,省级人·民政·府难以进行性质认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相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性质认定意见一般应在收到性质认定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
【中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直接实施非法集资业务的部门负责人以上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具有非法集资主观故意的财务人员,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理。 【业务人员】对于非法集资案件中业务人员的处理,对于能够及时退回所吸收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可以从轻处理。参与时间较短,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特别是能够积极提供资金去向,帮助挽回损失的,可以不按犯罪处理。 【行政/财务人员】对于仅是提供劳务,定期领取固定数额工资(工资不是按照集资数额比例提成且没有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对非法集资情况不知情,没有直接参与非法集资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仅从事记账业务的财务人员等一般不按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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