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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程序中,有关地点的规定是明确的吗?

2024-12-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则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然而,在以下五种特殊情况下,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离婚案件: 1. 针对不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2. 针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 针对被监禁的人(指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4. 非军人对军人(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5. 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原告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 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n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n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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