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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四)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决算计划; (五)制定公司利润分配计划,弥补亏损;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计划;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设立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九)决定聘用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用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十)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 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 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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