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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法庭决定将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影响的原因消失后,再继续开庭审理。它适用的情形有: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七条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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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延期审理,是指在遇有法定事由时,使人民法院已经确定的开庭期日或者正在进行的开庭审理,无法继续进行,而顺延至另一个期日进行审理的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这是一项弹性规定,以适应诉讼中无法预测的特殊情况出现,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裁量。对于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可以当庭决定下次开庭审理的期日,也可以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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