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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债权人后,债权人还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看你在前一案件中是否有放弃对保证人的求偿权,若没有则可以。当然需在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内,你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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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是可以起诉继承人的。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继承人只能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候,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原告: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路,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被告: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路,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由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计人民币505176.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一审判 决给付之日止计人民币7578元,共计人民币512754.65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2年4月26日,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同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场支行(以下简称“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签订了最高借款额度为人民币50万元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至2013年4月25日止,并约定了利息。同日,原告同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就被告上述借款一事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借款额度及借款期限内向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约定了保证的范围及保证期间。 现被告同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在取得借款后,却未曾向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偿清全部借款本息,致使原告为其向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代偿了贷款本息计人民币505176.65元。 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多次向被告追偿,但均未果。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南通**区人民法院
可以,说明债权人放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是完全可以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只起诉债务人不起诉保证人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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