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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只起诉债务人,但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债务人(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根据《最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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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只起诉债务人,但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债务人(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债权人能否直接起诉债务人,取决于情况。 如为一般保证,债权人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直接起诉保证人: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执行; 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如为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不起诉债务人直接起诉保证人。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在保证合同纠纷中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的债权人只起诉保证人的情况下,除了保证合同明确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外,人民法院必须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的债权人只起诉被保证人的情况下,只有被保证人作为被告。也就是说,债权人只能起诉担保人(担保人),但如果是一般担保责任,人民法院应该通知债务人(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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