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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程序与的程序基本一样,即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服刑人监狱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核裁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机关提交的案件...
假释程序与减刑程序基本相同,即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查裁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机关提交的案件序后,应当组成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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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程序规定》办理监狱假释流程。首先,本人提出申请,其次,分监区或没有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狱长办公会议、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随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部门提交的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公示程序完成后,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取得意见后,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与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一起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最后,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监狱长应当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应当依法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并与有关材料一起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按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
假释的法定程序是: 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判决书和裁定书;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使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办理假释的流程 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服刑人监狱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机关提交的案件程序后,应当组成合议庭来审理。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具体事实,在正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之上作出是否予以假释的裁定。 假释裁定书由审理案件法庭的庭长或主管院长审核签发,可以由法院直接宣告,也可以委托执行机关代为宣告。 法院应当将假释裁定书附本同时送达原判法院和服刑人所在交劳改单位的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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