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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
山东公务员的工资待遇组成: 一、基本工资: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3100元;正科级3300元;副处级3600元;正处级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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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人退休优惠政策到目前为止,国家无出台关于残疾人退休的相关政策 2、男满55岁,女满45岁的工人,经市级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判定且达到完全丧失劳动本领的准则,能够解决病退,劳动者能够考虑申请病退,但必须达到以上要求。解决病退工人,在未达到正常退休年纪前,养老金由原单位支付,达到正常退休年纪之后,养老金才由社保部门支付。根据关于发布《公司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六条的有关限定:“公司工人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组织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判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准则进行劳动本领的判定。被判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职位,终止劳动关系,解决退休、离任手续,享受退休、离任待遇。”如果你父亲符合限定的要求的,就能够申请提前退休。另外,根据限定,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残疾人工人,经本人申请,由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组织进行劳动本领评估,并经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判定,符合病退要求的,可提前5年退休。此外,如果是困难残疾人达到退休年纪,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超出10年(含)但不满15年,由个人续缴满15年的,续缴的养老保险费在劳动保障部门限定准则100%以内,可由同级残联补贴50%。
劳动法中对于工伤工资并没有规定,是由《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规定的。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不变,停工留薪期结束后,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以确定不同的工资。 具体参考《工伤保险条例》如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国家工伤工资待遇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目前的这个国家工伤待遇规定,具体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厅(局):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者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三、依照或者参加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四、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情况确定。 五、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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