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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公安机关申请户口簿添加曾用名管理规定,户口本添加曾用名凡公民申请增加曾用名的,须由公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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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充分是指申请人能提供曾经使用过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如职工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经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名字。
根据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公民申请增加曾用名的,公民本人必须书面申请,理由充分。理由是,申请人可以提供员工文件、人事文件、学籍文件等需要增加的证明资料,最好是在公安机关注册的名字。在户籍簿上追加曾用名需要带户籍簿、身份证、个人申请、追加曾用名的根据和当地派出所的证明等,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进行处理。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末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更名申请资料:1、本人或父母申请2、户籍簿。3、姓名变更更正的理由和相关证明。
户口簿曾用名增加规定是: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若变更姓名,且未满十八周岁的,由未成年人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已满十八周岁的,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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