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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⒊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批准的道路...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⒈兴办各类工商企业; ⒉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⒊兴建农村村民住宅。 土地使用者未经原批准用地的单位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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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申请,然后由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发放相应的许可证件。
向国土局申请。用地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2)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3)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及环评报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等。《中华人民共的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 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 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 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 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 、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 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 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 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 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 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 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 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 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 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 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 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25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 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 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 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 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如果对征地补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可以提前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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