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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范围内

2022-02-06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 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 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 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 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 、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 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 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 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 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 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 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 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 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 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 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 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25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 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 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 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 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如果对征地补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可以提前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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