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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吗

2023-01-24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由此可知,征收领域,法律并没有规定补偿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所以采取口头形式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鉴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涉及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以及搬迁期限、停产停业损失等重大问题,一般而言,补偿协议的形式应为书面,这样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留存也有利于发生争议时作为定纷止争的证据使用。 如果选择订立口头协议很难保证权益的实现,因此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协议更为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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