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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口头还是法律上的

2021-11-12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形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因此,在征收领域,法律没有规定补偿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因此采用口头形式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鉴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涉及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停产停业损失等重大问题。一般来说,补偿协议的形式应该是书面的,有利于双方在发生争议时保留和作为解决争议的证据。 如果选择订立口头协议,很难保证权益的实现,所以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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