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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险的工资基数是职工的工资总额,而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工伤险数额则是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单位缴费费率的乘积。单位应在用工后及时为职工缴费...
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 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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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基数计算: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总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单位缴费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本市工伤保险费缴费率按行业风险程度分为0.6%、1.2%、2.4%三个档次。缴费费率根据企业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
工资基数因为项目不同,统筹地区不同区别,涉及到基数计算的一般为: 1、原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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