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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的受理范围如下: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2、专利权属纠纷案件;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5、假...
[专利纠纷调解]下列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省或者设区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一)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纠纷;(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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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案件根据本身性质,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大类是当事人不服专利局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决定的专利行政案件,第二大类是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引起的诉讼,而专利侵权纠纷、专利合同纠纷,第三大类是专利犯罪案件,如假冒他人专利。针对专利行政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规定,均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针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引起的纠纷,通常由被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或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作为第一审法院。或者有侵权行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此类案件,不同的省市自治区或经济特区,也会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广东省,深圳市以外的的专利案件,统一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对于第三类专利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利管理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在本部门、本地区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处理的专利纠纷有:专利侵权纠纷有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他人实施发明的费用纠纷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关于对职务发明人奖励和报酬的纠纷。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构成对专利权人的侵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当事人请求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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