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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事先有授权的或经事后追认的,合同对项目公司有约束力,代理后果由建筑施工企业法人承担。事先无授权事后也未被追认,对项目公司...
个人觉得,既然是分公司负责人,与对方签订了合同。作为对方当事人,是有理由相信该合同是公司行为,定为表见代理,不是没有道理的。 既然认定为表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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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建设项目众多、分散,项目所在地往往与建设企业住所不在同一地区。建设企业未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为方便经营,项目部公章得到广泛应用。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要求,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印章包括行政章(即法人章)、财务章、合同章、业务章等。从法律上讲,上述印章可以代表企业。
用项目章签合同没有法律效力。由于项目部不是法人,不具备独立民事责任能力,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项目章没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即不能代表公司对外活动的效力。 应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司公章。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应当在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者合同。
由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既没有公章,也没有项目部章,只有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签字。这种合同的效力应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如果项目经理是施工单位的员工,那么这种行为一般认定为职务行为,施工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其次,如果项目经理不是单位的员工,本质上是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员。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合同通常被认定为有效,因为他们在法律上建立了表见代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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