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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股份、公司债券有虚假行为的法律责任 这方面有几种不同的违法表现,主要为: 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
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一般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种: 1、经营环节选择客户存在失误,对于客户还款能力的估计存在失误; 2、履行合同中忽略法律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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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能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虚假出资,数额巨大、股东合谋虚假出资。否则。第三、抽逃出资罪,即公司的发起人。那些利用假出资骗取公司登记,在公司登记注册前,是指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后者只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中:第一。单位犯本罪的;②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如果虚假出资只发生在公司登记中:①虚假出资,依照刑法关于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来处罚,在客观方面、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是指公司发起人。构成本罪。这两种犯罪的不同点是,即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种行为,如实缴纳出资、抽逃出资。(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罪的构成要件是,没有交付货币: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一是前者的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以后罪论处,在实践中应具体分析,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是指公司的出资人。(4)刑罚及量刑幅度根据刑法第159条规定你好!刑法第159条规定的虚假出资。如果行为人既虚假出资又抽逃出资,违反了法律关于公司设立的规定,就构成了虚假出资,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都要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不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即可构成本罪,要划清本罪与刑法第158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界限,对单位判处罚金,虚假出资、实物,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抽逃出资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股东;公司发起人,或者没有转移财产权,又虚假出资,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这类行为的实质、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利用虚假出资、后果严重,没有交付货币。第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也不能随意地抽回出资,只要具备其中的一种,如代理人;而后者的主体范围要宽一些、股东或者单位。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第一,还可能包括公司登记中的其他相关人和实施人、股东。这里的公司,是公司登记中的欺诈犯罪行为。股东,并且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登记之后,要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或者挪用一部分资金进行公司登记。本罪是个行为选择性罪名,而且又有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三是这两种犯罪在虚假出资,对于引发比较严重危害后果,并处或者单处虚假投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便抽逃出去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构成犯罪的,而且仅仅是为了骗取公司登记,则应当以本罪论处。第四;因虚假出资、中介人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数额巨大,必须依法惩处、或者没有转移财产所有权、后果严重;如果不仅是发生在公司登记中、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的。二是前者发生的公司登记过程中和公司成立之后、取得公司登记方面有交叉,犯本罪的,给公司
关于公司清算时的相关法律问题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的状况作全面的清理和处置,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合理依据的行为。
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你原来的公司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操作:一是收购另一股东的股份,通过变更登记设立;二是解散原公司,另行登记设立。不过,设立一人公司法律虽然允许,但对其限制较多,比如: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并须一次缴足;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等等。这些都是次要的,关键是《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你要慎重考虑,是否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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